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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陵县财政局

 

 

高 陵 县 商 业 局


高陵县经 济贸易局


关于印发《高陵县地方税收贡献奖励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 

     县内各企业:
    《高陵县地方税收贡献奖励实施细则》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高陵县财政局      高陵县商业局   高陵县经济贸易局

 

 

高陵县地方税收贡献奖励实施细则

 

   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,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,认真贯彻落实好县委、县政府《关于加快高陵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优惠奖励政策》和《高陵县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》精神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:


第一条 高陵县地方税收贡献奖励适用范围
    (一)地域范围:高陵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。
    (二)属地管理范围:在我县工商、税务部门办理工商、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。
    (三)招商引资税费优惠政策起点:为我县地方财政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。
    (四)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项规定,方能分行业享受高陵县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。


第二条 地方税收贡献奖励的计算办法
    (一) 享受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的标准:
    1、工业企业:依企业当年正常生产经营为我县地方财政贡献额为依据,按照贡献数额,分档次奖励企业法人或企业领导班子。贡献额在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,下同)500万元以内,按贡献额的5%奖励;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,按贡献额的6%;贡献额在1000万元以上,按贡献额的7%奖励。
    2、服务业企业:依企业当年正常生产经营为我县地方财政贡献额为依据,按照贡献数额,分档次奖励企业法人或企业领导班子。贡献额在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,下同)100万元以内,按贡献额的6%奖励;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,按贡献额的7%;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上,按贡献额的8%奖励。
    (二)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确定标准: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企业正式生产运营当年缴纳的增值税的17.5%、营业税的70%、个人所得税的20%、企业所得税的20%、城市建设维护税的100%、土地使用税的70%、房产税的70%、车船使用税的100%、印花税的100%、城市教育费附加的100%、土地增值税的100%的合计数额,不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和清算期间缴纳税收,即企业建设期间缴纳的营业税、企业征地时随地价一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、企业处置、清算、变卖时缴纳的营业税、所得税等。
    (三)地方财政贡献额扣减额的计算。以前注册地在高陵县以外,上级政府需要对财力另行结算的入区企业,应以上级财政下达的基数扣减企业当年对我县地方财政贡献额,按照扣减后的贡献额计算兑现优惠政策。
    (四)财政体制变更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统计口径的计算。因受国家、省、市财政体制变更,相应的地方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的,应以变更后的口径统计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,按变更后的口径计算对企业的奖励。


第三条  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的申报
    (一)首次申报:所有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企业在办理完工商、税务登记之后,及时将企业的工商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县财政局备案。没有及时申报的企业当年不考虑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兑现。
    (二)年度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申报:每年三月底以前,企业按照县财政局的相关要求,依据上年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申报,超过时限未申报的企业,视同主动放弃处理。


第四条  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的兑付时间
    每年五月底以前,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的兑付。


第五条 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的执行时间
   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,原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律终止执行。


第六条 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

   抄送:县委办、县政府办
  高陵县财政局     2013年2月27日印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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